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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我校2024年研究生新聘导师遴选及现聘导师招生学位点调整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11-21       阅读:

各学院、学位点:

为适应我校学科建设和研究生教育发展需要,做好2024年研究生招生工作,进一步优化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建设,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依据《北京物资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物院发〔2021〕54号)等文件要求,决定开展2024年研究生新聘导师遴选及现聘导师招生学位点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各学院、学位点应重视研究生导师遴选和招生学位点调整工作,严格落实“公平合理、坚持标准、保证质量”的基本原则,坚持师德师风第一标准,对师德师风有问题者实行“一票否决”制。

(二)各学位点责任学院应从学位授权点建设及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出发,依据《北京物资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物院发〔2021〕54号)《北京物资学院研究生副导师选聘暂行办法》(物院发〔2018〕3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学院研究生导师管理实施细则,开展新聘导师遴选及现聘导师招生学位点调整的工作。

(三)新聘导师遴选工作在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内进行。系统开放时间为11月21日至11月27日。现聘导师招生学位点调整工作暂不在系统内进行。

二、工作安排

(一)新聘导师遴选工作

1.教师可向我校硕士学位一级学科及专业学位类别的责任学院(见附件1)申报,每个申请者可申报一个一级学科与一个专业学位类别,按照《北京物资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物院发〔2021〕54号)《北京物资学院研究生副导师选聘暂行办法》(物院发〔2018〕33号)及各责任学院研究生导师管理实施细则中的基本要求执行。

2.11月27日前,申请者根据自身情况登录研究生管理系统,在“导师资格及考核管理模块”确认科研等信息并提交申请(如有其它必要材料请一并提交)。

其中,申请副导师者须与拟申报学科内已完整培养过一届研究生的导师签署《北京物资学院校内导师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意向书》(简称《意向书》)(见附件2),形成导师组合作培养研究生;申请专业学位类别导师者,须根据《北京物资学院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指导教师管理办法(试行)》(物院发〔2021〕8号)配备足量符合条件的校外指导教师。

3.12月5日前,责任学院负责对申请者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组织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符合条件者进行会议评定,并按要求公示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在系统内完成分委会审议,同时将《导师资格申请表》《导师资格汇总表》(附件3)《意向书》签字盖章纸质版及佐证材料一份提交至研究生院。

4.12月中旬,研究生院完成申请者资料复核,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审定,并公示结果。

(二)现聘导师招生学位点调整

1.11月27日前,确因学位点发展需要调整招生学位点的现聘导师,填写《北京物资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学位点调整申请表》(见附件4),须经现聘学位点所属责任学院审核同意,提交拟转入学位点所属责任学院审核,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申请调整招生学位点的导师,须满足拟转入学位点对导师的学历学位背景、研究方向或领域等学术要求。

现聘副导师申请调整招生学位点须与拟转入学科/专业内已完整培养过一届研究生的导师签署《意向书》,形成导师组合作培养研究生;申请调整专业学位类别导师者,须根据《北京物资学院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指导教师管理办法(试行)》(物院发〔2021〕8号)配备足量符合条件的校外指导教师。

2.12月5日前,拟转入责任学院对申请者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并组织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符合条件者进行会议评定,并按要求公示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在系统内通过审议名单,同时将《学位点调整申请表》《学位点调整汇总表》(见附件5)《意向书》签字盖章纸质版及佐证材料一份提交研究生院。

3.12月中旬,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审定,并公示结果。

三、注意事项

1.请各责任学院通知相关研究生导师尽快更新完善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教师)中的个人信息(出生年月、职称、学历学位等),以免影响其后续招生培养管理工作。

2.请各责任学院和相关教师严格按各时间节点要求(新聘导师遴选工作需要在系统中完成,同时提交纸质版材料)上传材料和报送研究生院,以免延误后续招生培养管理工作。

3.各责任学院负责学院公示期内的异议受理及复议;研究生院负责学校公示期内异议受理及复议。

4.研究生院将面向现有及新聘导师组织年度研究生导师培训,具体培训安排另行通知。

5.相应电子版材料发送至yjspy@bwu.edu.cn,纸版材料提交至崇德楼616室。

联系人:郝老师联系电话:89534463

北京物资学院研究生院

2023年11月21日